您的位置: 首页 >互动交流>常见问题>详细内容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与地方法规相冲突怎么办?

【字体:

自贸试验区以“为国家试制度、为开放建平台、为地方谋发展”为目的,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本着“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精神,推进制度创新。因地方法规与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经充分论证,可申请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暂停或调整地方法规。以上海为例,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中明确,“上海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从国家层面,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四大自贸区范围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除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对4部法律的12项涉及外资投资行政审批事项,在三年内试行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 制度创新 地方法规
分享到:
【打印正文】

温馨提示

请先点击”统一用户登录“进行用户认证登录,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
统一用户登录 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