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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首违不罚”

来源: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发布时间:2024-08-08 16:20:4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是筛选明确“首违不罚”税务事项类型。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能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改正的;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首次发生的;③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能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改正的;④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但能限期改正的。二是建立“首违不罚”相关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台账管理机制、“现场教育+现场承诺+限期整改”告诫机制、“二次违法”甄别预处理机制,对“首违不罚”进行管理机制完善。

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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