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承诺即准入”
主要做法: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等登记事项采取自主申报模式,只要求申请人提交信息和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进行承诺,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定程序,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后即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并颁发《营业执照》。如果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承诺不属实情况的,有权依法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时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不予登记确认。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告知的事项,对其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承诺即准入的市场主体纳入双随机抽查,对未履行承诺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依法撤销登记;对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登记,将有关情况纳入信息公示平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虚假承诺的,核查属实后依法进行处理。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纳入《失信承诺人名单》,失信名单内人员3年内不再适用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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