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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便利化

来源: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发布时间:2023-07-27 09:10: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限制。一是推行“承诺即准入”。对材料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实行“审核合一”,提高审批时效。二是实行登记容缺后补。办理登记时,主要材料齐全,缺少非主要材料或材料存在缺陷、瑕疵,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措施,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限补齐材料,可先行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三是放宽经营范围约束。以往,企业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若需超过隶属企业经营范围的,需要先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经营范围变更申请,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再向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营范围变更申请。改革后,在隶属企业同意的前提下放宽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限制,允许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超出隶属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按要求进行办理。

(二)优化登记方式,压缩办理时间。一是允许多元登记,实现快速准入。对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或者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二是允许集中办理,实现一次办结。隶属企业的多个分支机构涉及到设立、变更、注销的,可一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实现一次办理。三是允许代位申请,解决“注销难”问题。在隶属企业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允许隶属企业的权利义务承担者作申请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申请注销。

(三)允许等效要件,简化登记材料。一是一次授权代替多次签字。分支机构获得授权后只需提供一次授权文件。在授权期限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可代替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分支机构印章可代替隶属企业印章。二是签章代替签字。申请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用经公安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章代替。三是部门核查文件代替场所使用文件。在企业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可以部门核查文件代替不动产权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营业场所的使用文件。

(四)加强风险防控,强化信用监管。一是严格依法登记。登记环节发现虚假承诺的不予登记,监管环节发现的撤销登记,同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息公示平台并依法处理。二是实施失信惩戒。对于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同时,将申请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纳入《失信承诺人名单》,且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三是严查非法经营。对于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即开展经营活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自实施以来,尚未出现上述情况被查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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